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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二胎新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7 14:59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及年度人口变动调查数据推算,按照现行生育政策,人口增长惯性趋弱。劳动年龄人口减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因而,我国开始实行“单独二孩”政策,也就是标题所说的“独生子女二胎新政策”。以下是独生子女二胎新政策解读,仅供参考。

独生子女二胎新政策解读

独生子女二胎新政策解读

单独二孩,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政策,即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3年12月28日,《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

2014年3月26日上午,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即日起,重庆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重庆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间隔3周年以上。

分析认为,设定生育间隔,可以让年轻妇女生二孩的年纪稍微往后推一推,最终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今后也将逐渐取消生育间隔。

二胎申请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为: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1、申请材料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申请证明

本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

①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3、特殊情况
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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