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基本上被认为是一个穆斯林国家,但也是一个多文化和多种族的国家。为了规范与生殖实践有关的不同法律和伦理问题,马来西亚医学委员会(MMC)颁布了关于辅助生殖的法规:
1、禁止出售配子、胚胎、精液等
在有关辅助生殖的第003/2006号准则中,马来西亚医学委员会承认,严禁出售配子、精液或胚胎,同时还禁止生殖性克隆和胚胎的体外培养超过14天。
根据这些准则,只有在考虑到夫妻双方正式同意参与治疗过程的情况下,才能向已婚夫妇提供辅助生殖技术。在处理或进一步保存遗传物质的情况下,这种同意也是必要的,保存期为5年,可以延长一次。在分居、离婚或死亡的情况下,储存的配子将被系统地销毁。
在这些指导原则下,胚胎移植技术在伦理上是可以接受的,胚胎经过2-3天的培养后,在胚胎发育到囊胚阶段后,再移植到子宫内,是可以接受的。
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宗教和文化敏感性在决定是否捐献卵子、胚胎和精子,以辅助生殖手术治疗他人不孕不育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这样的做法并不是禁止的,也不是不允许的,主要是转述患者和从业人员的信念。
2、禁止非医疗目的的筛生男生女
第003/2006号准则规定,只有在特定性别容易导致严重遗传病的情况下,才允许对胚胎进行生男生女。多胎妊娠管理条例承认,通过限制胚胎移植数量和谨慎诱导排卵,防止多胎妊娠的重要性。尽管如此,但并未明确规定胎儿的孕育数量。
3、辅助生殖没有明确规定及限制
试管助孕现状和国内是一样的,均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明确规定及限制,尽管很多人暗地进行着试管助孕行为,但无论是试管助孕者还是被试管助孕者,目前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至于这种技术的追索权主要取决于患者的决定和宗教信仰。
尽管马来西亚的立法取得了进展,但所通过的条例通常是由马来西亚医学委员会发布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会有任何惩罚性的处置。一项名为《人工生殖和组织法》的新法规本应在2016年通过,但至今仍被推迟。
此外,在涉及到试管助孕、配子和胚胎的保存和处置过程中,条例中对配子和胚胎的保存和处置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更多的是转述了从业者的意图,而不是明确和严格的处置。
由于目前很难得知马来西亚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法律及条例,所以可能会存在消息更新不及时的情况。如存在消息延迟、不准确的情况,还请大家参考马来西亚目前颁布的条例及相关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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