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少数民族,一直以来都有各方面的优待,尤其是在生育方面;在计划生育时期,很多地方的少数民族就可以合法合规的生“二胎”。那么,你知道少数民族二胎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吗?
根据了解,在二胎开放之前,少数民族就可以生二胎;二胎开放后,对应的国家为了保护少数民族,建议多生孩子,所以很多地区的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但具体的生育政策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户籍所在地而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份的计划生育政策。
1、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非城镇户口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优育,少生孩子;需要节育的,应当提供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只能生育两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一对城镇少数民族居民夫妇只允许生育两个孩子,一对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瑶族、苗族、侗族、仡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彝族、水族、仫佬族等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安排有计划地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周年。
4、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三个孩子。
5、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农牧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晚婚、晚育,不限制生育数量;如果有自愿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
6、云南、贵州、青海三省的一般规定是: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允许多生一个孩子。对于总人口较少的民族群体,生育指标没有限制。
二、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自治州或县,一般规定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如吉林省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两个子女,生育间隔为四年;如果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允许生育两个孩子,间隔8年。
浙江省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经批准可按计划生育生育二胎;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渔民,且其中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按计划生育生育二胎。
三、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省(市)是少数民族散居地区,在制定计划生育政策时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直辖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二孩;其他省份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以上就是关于“少数民族二胎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以上内容只能作为参考,建议有需要的夫妻咨询户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